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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南省职业技能鉴定专家委员会模具设计与制造专业委员会章程

2010-07-06  机械及自动化系    访问量: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湖南省职业技能鉴定专家委员会模具设计专制造专业委员会(以下简称“省模具设计与制造专业委员会”)是湖南省职业技能鉴定专家委员会的分支机构。在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和湖南省职业技能鉴定专业委员会的领导下,对全省模具设计与制造职业技能培训与职业技能鉴定进行专业技术理论研究,提供技术咨询、技术支持和技术服务的专家组织。
  第二条 省模具设计与制造专业委员会贯彻“科学严谨、服务鉴定、促进就业”的方针,团结全省模具设计行业的专家、学者和技术技能型人才等共同开展活动,为推行国家职业资格证书制度和全面提高劳动者综合素质服务。
  第三条 省模具设计与制造专业委员会的主要职责和任务:
  (一)研究、开发和完善湖南省地方性模具设计与制造职业标准和职业技能的操作技能考核考试方式、方法和手段。
  (二)组织制定我省模具设计与制造职业培训指导性教学计划,开发培训与鉴定教材及复习指导资料。
  (三)受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委托,拟定模具设计职业技能鉴定机构的设立标准,包括应具备的场地、设施设备、仪器等的具体标准,并参与全省鉴定机构的资格审查和督导评估。
  (四)受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委派,为模具设计与制造职业技能培训与鉴定机构开展培训和鉴定工作提供业务咨询和技术指导。
  (五)受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的委托,组织举行模具设计与制造职业或行业全省性的职业技能竞赛。
  (六)承接全省职业院校模具设计与制造职业教育师资培训和职业技能鉴定考评员的培训工作;参与制定模具设计与制造职业技能培训机构的办学评估标准、教学督导评估。
  (七)承办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和湖南省职业技能鉴定专家委员会委派的其他有关模具设计职业与制造技能培训与鉴定工作。
  本专业委员会开展的一切活动,须经湖南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及湖南省职业技能鉴定专家委员会同意或授权。
第二章 组织机构和组成人员
  第四条 本专业委员会设主任委员1名,副主任委员若干名,秘书长1名,副秘书长3名,均由湖南省职业技能鉴定专家委员会委派。
  专业委员会秘书处,是专业委员会的常设办事机构。秘书处设在秘书长所在单位(以下简称“秘书处单位”)内,秘书长应为所在单位学科或专业带头人,秘书长带领秘书处负责专业委员会的日常工作。
  第五条 秘书处单位应为经费充裕、热心支持职业培训和职业技能鉴定工作,办学条件好,师资力量强、教研水平高的学校,或设备设施先进、技术力量强的科研单位和企业,或领导有力、号召力强的行业组织。
  第六条 本专业委员会主任委员、副主任委员、秘书长、副秘书长、专家委员任期均为三年,若有变更,须经湖南省职业技能鉴定专家委员会办公室同意,秘书处单位随秘书长变更。
  第七条 本专业委员会专家委员由湖南省职业技能鉴定专家委员会根据需要在全省范围内进行聘任。符合以下条件的人员,由本人申请或专家推荐,秘书处审核,经湖南省职业技能鉴定专家委员会主任会议讨论批准后聘任。
  受聘为本专业委员会的专家委员应具备:
  (一)具有模具设计与制造专业或相关专业高级技术职称或技师以上职业资格。
  (二)担任模具设计与制造国家职业技能鉴定考评员一年以上。
  (三)熟悉模具设计与制造国家职业标准以及职业技能鉴定的理论、政策、规范和程序等。
  (四)在模具设计与制造职业或相关行业中具有较高的专业理论知识水平或较丰富的实际工作经验,能指导技术工作解决生产实践中的技术问题。
  (五)热心并且积极参与我省职业技能鉴定工作。
  第八条 专家委员的聘任须履行以下程序:
  (一)本人提出申请,并提供相应的资格证明材料。
  (二)由单位、行业、专家委员会或市州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初审后推荐。
  (三)中央在湘、省属单位推荐的专家委员,其材料直接报送本专业专家委员会秘书处。
  (四)本专业委员会秘书处审查核实后,报经湖南省职业技能鉴定专家委员会主任会议决定是否聘任,并给被聘者颁发聘书。
  第九条 被聘任的专家委员,要认真履行职责,发杨奉献精神,尽心尽力协助做好国家职业技能鉴定工作,维护国家职业技能鉴定工作的公正性、科学性和权威性。
  第十条 在聘任期内对于有下列情况发生的专家委员经本专业委员会核实后,报经湖南省职业技能鉴定专家委员会主任会议审定后,予以解聘:
  (一)进行违法犯罪活动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
  (二)违反保密规定,泄露国家题库和竞赛试题造成严重后果的;
  (三)超越专家职责范围,假借专家委员名义,为自己或他人谋取非法利益,造成恶劣社会影响的;
  (四)连续两年以上无特殊原因不参加专家委员会组织的活动的。
第三章 工作程序
  第十一条 专业委员会由秘书处单位每年组织召开一次全体委员会议,年初制定年度工作计划,年底由秘书长单位将本专业委员会工作计划、工作总结报省职业技能鉴定专家委员会办公室。
  第十二条 专业委员会根据年度计划进行工作,每年组织一次以上的学术研究,经验交流、技能竞赛等活动。
  第十三条 必要时,主任委员可临时召开全体委员会议。主任委员可随时召开主任委员会议。
  第十四条 专业委员会讨论重要事项、做出重大决定时,应召开全体委员会议,必要时可邀请有关专家参加讨论,以便决策。
  第十五条 专业委员会起草的重要管理文件和技术文件,应交专业委员会主任委员会议进行审核(可以会议审核,也可以涵审)。秘书处应在会议前一个月,将文件受审稿交给审查者。审查时原则上应协商一致。如需表决,必须有全体参加审查的委员2/3以上人数同意,方为通过。
第四章 经费与其他
  第十六条 本专业委员会开展活动的经费,根据以会养会、以活动养活动的原则筹集,开展活动的经费,根据专款专用原则筹集和开支。专业委员会的经费由秘书处进行管理,各项经费支出须由主任委员审批,帐物分开管理,定期公布经费使用情况。
  第十七条 专业委员会的经费主要用于以下几个方面:
  (一)专业委员会会议等活动经费;
  (二)向委员、专家提供资料所需费用;
  (三)专家、委员的劳务费支出。
  第十八条 本专业委员会开展活动,秘书处单位应认真做好规划预算,报湖南省职业技能鉴定专业委员会审定,由秘书处单位或承办单位代收代支,活动结束应向湖南省职业技能鉴定专家委员会报告收支情况。
  本专委员会的经费收支接受专家委员会、委员的监督和有意部门的审计。
  第十九条 本章程自专业委员成立之日起起执行。
  第二十条 本章程的解释权属湖南省职业技术鉴定专家委员会。


(编辑:白长城)